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南人社监字〔2024〕第5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金玺石材店:
何海马、刘福洋、盘家帅、何银花、奉花妹、莫彩媚、何世利、何世跃8人于2024年4月29日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在寨岗中学扩容提质项目工程(一标、二标)从事贴瓷砖工作期间,被拖欠工人工资未支付。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5月9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5号),但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材料,也未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调查询问。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下达指令如下:限你单位在2024年5月24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南人社监字〔2024〕第5号)通知要求,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府前路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你单位应当在2024年5月24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送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唐振华、余美容;联系电话:0763-8669512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