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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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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2018〕66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夯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围绕“生态与文化立县·全面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将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三十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将森林防火区内火灾高发多发易发区域、重要生态区域(生态公益林)和重要设施周边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具体地段为:寨岗镇、三江镇、三排镇;广东连南板洞省级自然保护区、广东连南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广东连南万山朝王国家石漠公园及大龙山、涡水河等两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小龙林场、县城西北山森林公园、东山森林公园、大埂森林公园、大麦山白芒森林公园、大麦山九寨森林公园、寨岗佛洞森林公园、三排姐妹亭森林公园、三江狮子山森林公园、涡水盘王庙森林公园及南岗千年瑶寨、广东瑶族博物馆、盘古王文化园(瑶颂·瑶族舞曲实景演出)、油岭古寨、三排古寨、云海花谷等旅游景区周边林地;县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等周边林地;板洞水库、牛路水水库、塘冲水库、横龙水库等主要水源地周边林地。

三、我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四、每年的春节、元宵、清明及中秋、国庆、重阳、冬至、元旦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和森林火险等级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五、野外火源管理: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审批野外用火。

六、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法严肃查处;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七、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法用火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763-8661340)。

八、本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0日止。

    特此通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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