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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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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2018〕34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

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及省市驻连南各单位: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南府〔2005〕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之前)本县农村户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落实结扎的农村纯二女户夫妇,继续享受《办法》规定中的奖励政策。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起)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夫妇,不再享受《办法》规定中的奖励政策。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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