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南府〔2018〕34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
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及省市驻连南各单位: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南府〔2005〕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之前)本县农村户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落实结扎的农村纯二女户夫妇,继续享受《办法》规定中的奖励政策。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起)落实结扎措施的农村纯二女户夫妇,不再享受《办法》规定中的奖励政策。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