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水库食水(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南府办〔2010〕18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板洞水库食水(供水)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县板洞水库食水(供水)工程兴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大麦山、三排(含南岗)两镇石灰岩地区的4万多瑶族同胞生活饮水困难问题,是广东省人大议案工程。本工程包括集中供水(饮用板洞水库水,下同)部分和分散供水(就近截引当地溪水,下同)部分。集中供水部分于2004年11月建成投入试供水运行;分散供水部分将于2010年底全部投入使用。为了确保板洞水库食水(供水)工程建成后,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形成良性运行和发挥最佳的社会效益,保障供水管道沿线的瑶族同胞能正常饮上卫生的优质水,县政府决定根据本工程特性及水源不同的特点,本着受益人“用水管水人人有责”的原则,采用县、镇(镇农业办)、村(聘专职或兼职管水员)、个人(用户)各负其责的办法运行。
一、总 则
(一)县的专门管理机构是县板洞水库食水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工程管理股,管理人员增配2人,所需人员、编制在管理局内部调整;成立板洞水库食水工程管养所,下设牛塘管养所(水厂)、大麦山管养所和三排管养所,核定购买服务人员数15人,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确定,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执行2008年10月县人事局《关于新招聘工勤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办法》中技术类标准。
(二)三排镇和大麦山镇的镇政府农业办协助完成本辖区饮水安全工作任务。
(三)村聘专职管水员,人员职数由县确定(详见附件四),村聘管水员的职责、工资福利及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三;自然村及各集居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设兼职管水员,人数由各村自行确定,工资及运作经费来源在收取水费的村提留部分中自行解决。
(四)分类分级管理运行,集中供水部分的DN200管以上(含DN200管)由管理局负责,其余的(含分散供水部分详见附件一)由各镇、村属地负责。集中供水采用“定量分价”收取水费,上缴县指定的水费专户,专款专用;分散供水采用“县指导价,各村自行定价”收取水费(或实物折款),根据运行实际,可酌情变动。
(五)水费用途:
1、县收缴的水费 :(1)DN200管以上及设施的技术改造和简易抢修;(2)工程车辆设备管理费用;(3)管理人员的出勤福利、奖金;(4)支付南府[1994]28号文规定的水费。不足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财政补足。
2、镇、村留用的水费:(1)管辖区内管网和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抢修维护;(2)管辖区内管网管理费;(3)专职、兼职人员的工资补助、补贴。
(六)经费保障(详见附件二):
1、管理单位生产管理准备费;
2、年管理养护费;
3、应急抢修费。
二、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县级机构
1、县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1)负责整个供水网络的运行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及组织、调度板洞水,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2)拟定供水年度和月度计划,生产进度统计、分析、调研,生产设备管理、购置;(3)拟定大宗网络更新和技术改造计划报县政府审批,设备建档工作,对各种设备鉴定、安装、改造维修和调拨;负责整个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DN200管以上主管及设施的工程抢修和安全生产检查评比;(4)管理各供水管养所(厂),指导分管DN200管以上工程抢修和安全生产检查评比等;(5)定期组织镇、村管水员的考核评比。
县管理局设供水工程管理股,负责日常事务,其编制人数:4人,其中股长1人、技术人员3人。
2、牛塘供水所(水厂)主要工作任务:
(1)管理范围:取水隧洞(包括取水闸门井),慢滤系统(水厂),水厂至铁屎坪1#调蓄池,全长约6公里的供水主管及设施。
(2)主要工作任务:①定期对水处理构筑物或水处理设备进行清洗,确保供出的水清洁、卫生;②确保所管辖区饮用水安全;③维护好水厂至铁屎坪1# 调蓄池的管道设施,维护好输水隧洞闸门及其内机械设备正常运转。
(3)编制人数:6人,其中厂长1 人、技术工人5人。
3、大麦山供水管养所主要工作任务:
(1)管理范围:1# 调蓄池至16#调蓄池的供水主管设施。
(2)主要工作任务:①维护好管辖区内的供水设施;②确保所管辖区饮用水安全;③与镇、村核定机关、学校、卫生、基建、商业、站所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④与镇、村按月定期抄对管辖区内的各供水点总计量表用水量,并按月结算、定期上缴水费;⑤指导该镇辖区内管网的技术改造及抢修维护工作。
(3)编制人数:4人,其中所长1人、技术工人3人。
4、三排供水管养所的主要工作任务:
(1)管理范围:16#调蓄池至31#调蓄池主管道设施及集中供水到三排镇DN200管以上的供水设施。
(2)主要工作任务:①维护好管辖区内的供水设施;②确保所管辖区饮用水安全;③与镇、村核定机关、学校、卫生、基建、商业、站所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④与镇、村按月定期抄对管辖区内的各供水点总计量表用水量,并按月结算、定期上缴水费,⑤指导该镇辖区内管网的技术改造及抢修维护工作。
(3)编制人数:5人,其中所长1人、技术工人4人。
(二)镇级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
(1)管理范围:DN200管以下供水设施至各入村调蓄池前的管网及镇属机关的供水管。
(2)主要工作任务:镇农业办的供水管理工作在县管理局指导下进行。①负责本镇辖区内供水网络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维护、维修其镇属机关供水管;②确保所管辖区饮用水安全,指导各村按定价收缴水费;③负责拟定辖区内管网更新和技术改造计划报批备案并组织督促村按计划实施,并负责辖区内管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④指导各村专职、兼职管水员开展工作,按县管理局要求及时上报生产统计;⑤与县、村核定机关、学校、卫生、基建、商业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⑥按月与县、村定期抄对管辖区内的各供水点总计量表用水量,按月结算;⑦对管理范围内用水户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三)村、自然村(集居点)管水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管理范围:各入村调蓄池以下(含调蓄池)供水设施、入户DN15管及其它设施。
主要工作任务:①专(兼)职管水员在镇农业办供水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村两委的领导;②负责本辖区内供水管网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③按月与管辖区内各用水户抄对水表用水量、按定价收取水费,经供水所核对后,将水费上缴镇财政所;④制定各村用水的规章制度,形成群防群管供水设施的氛围;⑤对管理范围内用水户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四)镇、村必须协助县管理局进行违章处罚。
三、管理细则
(一)集中供水部分:
集中供水的DN200管以上(含DN200管)管道设施由县管理局直接管理,DN200管以下供水设施至各入村调蓄池前及镇政府食用水的供水管由镇直接管理,确保供水到各村的调蓄池,并在各村的调蓄池前装各村的计量总水表,计量各村的用水量,各村的总水表后由各村辖区内自行管理。由县管理局一次性提供一套人工水管开牙机、两套管钳工具给每个村委。
定量分价的原则:以村总计量表为单位,额定人均用水量为:2.0m³╱人.月,在此标准范围以内的由各村自行管理和按定价收水费,用于村管水员工资、福利,维护、维修管理本村的供水设施;超出人均用水量部分的按定量价收取水费并按比例上缴政府,具体如下:
1、农户用水价格表及留成比例 单位:元
区分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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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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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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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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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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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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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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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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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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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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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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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
2、机关、学校、卫生站所等单位和个人用水价为1.0元/m³;基建、商业用水价为1.5元/m³;大宗工业、基建用水按县供水价;本地非计划范围用水0.8元/m³;其他非计划范围内用水户的水费收费标准由政府审批。这部分水费留成比例由村、镇、县协商解决。水价如确需变动,需由县管理局报人民政府审批。
3、水费收取办法:(1)自然村用水户由村委收取;(2)镇、村交叉用水户,农户由属地村委收取,其余由镇收取;(3)主管(DN200管以上)直接取水的,由属地管养所收取。
4、水费提留办法:收取的水费应全额逐级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分成部分,由县财政局逐级下拨。
5、用户报装规定:机关、学校、卫生、基建、商业等单位和个人报装食用板洞水的,应向县管理局申请报装,经批准后,由管理局派员实地勘查、设计,根据《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相关费用标准作出工程预算。报装者预付工程定价80%的资金后方派工程队安装,接驳供水,竣工验收后,用户签署完工单,按实际进行结算,并按规定收取预结算费,用水户应自行组织日后维护、维修,按时缴纳水费。农村新用户要求接装供水的,由各村负责解决,并报管理局备案。
6、县重点引资企业的用水价按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7、各镇、村的总、分水表布置、安装、抄表办法由管理局确定。
(二)分散供水部分:
1、本工程的分散供水是指大麦山、三排(含南岗)两镇的部分村寨,就近截引溪水的供水工程和供水到户管网工程。
2、分散供水管理的内容包括:(1)挡水陂、沉砂池、引水管、慢滤池、蓄水池,到户管网等主要的设施设备维护;(2)水源地的保护;(3)征收供水管理费。
3、分散供水管理的方式:由于水源是取当地的溪水,本着自己用水自己管理的原则,由各村自己管理,政府仅提供业务、技术指导。根据各自村寨的人口、户数、管网水源等实际情况由村委会协商村民小组制定管理办法,纳入《村规民约》来管理。具体应包括:一是水费或管理费的征收办法和形式,二是选用管水员的人数及待遇,三是日常的运行、管理及维修,四是农户、机关、学校、卫生站所、商业和基建用水水价可根据实际自定,报管理局备案。
4、在旱季,如各分散供水点的取水点的取水水源确实缺水,需食用板洞水时,必须上报县政府,经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管理局制定方案,才实施驳接取水;各镇、村不得擅自驳接板洞水。驳接食用板洞水后,接受集中供水各级管理,并按集中供水各级机构有关程序缴费。
5、分散供水的每个村委会由县管理局一次性提供一套人工水管开牙机、两套管钳工具。
四、违章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属违章:
1、不论知情与否的一切不经过水表计量用水者。
2、损坏、破坏、盗窃供水设施者。
3、故意损坏水表、倒拨水表指针者。
4、施用技术或其它方式方法使计量水表停行、滞行、逆行者。
5、擅自拆动、改移水表位置者。
6、擅自私自驳接供水、开关闸阀、拧开管塞用水者。
有上述违章行为,经查证属实,由违章用水户所属管辖范围的县或镇或村责成用水户作出书面检讨,并处200~1000元罚款。若造成事故,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供水生产及水质发生损害者,除要承担经济损失外,造成饮用水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破坏、损坏、盗窃供水管道设备者,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不缴水费者,停止供水,并拆回供水管及其它设施,以后不再给供水。
(五)不经过水表计量用水者,以窃水论处,同时按违章计算追收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