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7号
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重金属
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重金属污染是在长期的矿产开采、加工以及工业化过程中累积形成的。近期,我国一些地区连续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积极稳妥地处置重金属污染,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对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8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集中解决一批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区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防控行业是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法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镇政府、分解到企业按期完成。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县政府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应当限期陶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禁止将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对于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有条件的镇政府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产污强度低、能耗低、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进一步扩大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范围。严格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根据行业不同情况,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土地使用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外资项目。在重点防控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鼓励对电镀等表面处理(精饰)、皮革等行业实施集中管理。
(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建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时,要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制订重点防控区域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县人民政府不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项目,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新设企业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通过环评审批而未能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七)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重点防控企业应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三、加强金属污染治理
(八)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以重点防控区域污染源防治为主要内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在重点防控区域,要进一步明确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进行污染评估,因地制宜地采用经济高效的修复技术,组织开展受污染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等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对于责任主体明确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借鉴国际治理经验,逐步加以解决。加快实施尾矿库等的治理方案,确保历史堆存矿渣得到无害化处理,无主尾矿库环境隐患问题得到解决。
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十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停产整顿已经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立即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要实现达标排放。要将重金属排放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十二)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完善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明确该地区的特征污染物,加密重点监控的地表水水质断面以及地下水、空气质量等监测点位,加大监测频次。各镇政府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特别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药剂和活性炭等物料,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快实施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
(十三)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管理。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当企业产量或者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所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逐步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当地环保部门应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企业排污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季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当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环保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监管等有关环境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及监测制度
(十四)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各地要完善群发性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以及诊疗器械和药品。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理,尽量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由当地政府指定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的人员给予积极诊疗,并如实公布污染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情况,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肇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地方财政妥善解决。
(十五)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有关部门要指导各镇对重点防控区域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要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
(十六)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农业部门要指导各地加强重点防控区域农田重金属监测,掌握污染动态情况;划分种植功能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添加含重金属的添加剂。
六、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对于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实行“以奖促治”,中央财政按照有所区别的原则,给予东中西部不同比例的资金支持,对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的治理,各级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支持。
(十八)完善相关环境经济政策。推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严格控制对高环境风险企业的信贷。进一步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缴纳标准。
(十九)探索土地用途调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并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对涉及的耕地和基本农田,要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予以补充和补划。
七、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
(二十)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发展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鼓励重金属排放企业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污染治理、风险评估、修复治理等技术和工程设备,提高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
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二十二)完善法规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金属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力度。
九、严格落实责任
(二十三)明确地方政府责任。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落实本实施方案和制定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并强化考核和监督。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建立由建设环保局牵头,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科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和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及重金属污染较重地区的镇政府参加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五)加强科普宣传教育。组织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科普宣传材料。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把握好舆论导向,维护好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