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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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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自主创业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给予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诚实守信的连南瑶族自治县户籍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信贷支持,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县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长为副组长,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等单位为成员的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及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审议、核销坏账。协调小组按实际需求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开。  
二、经办银行  
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银行经办银行指定为连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以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为担保机构在该经办银行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  
三、贷款对象和条件  
连南户籍,18-60周岁(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并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范围包括:  
1、   自主择业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2、   高校及技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员;  
3、   农村自主创业的人员;  
4、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已取得了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红色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但未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的以上人员不在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范围。  
(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除农村规模种养自主创业的人员外),并且正常经营的。  
(四)使用贷款资金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经营盈利微利创业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并   不得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贷款额度、期限、担保形式和贴息办法  
(一)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规模种养   自主创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由经办银行确定具体贷款数额。对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包括农村规模种养自主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由经办银行确定具体贷款数额。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满贷款人提出展期,经贷款银行同意且贷款人开办项目经营持续、经营状况良好,可按规定贷款展期1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贷款利率和贴息。   从事微利项目及种养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享受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年)计算,经办银行   予以适当优惠,视申请人具体情况,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   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在镇、社区(村)、街道、工矿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屋、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担保形式。   担保形式可采取固定财产抵押担保、质押(相当额度的定期存折)担保、固   定收入来源者(注:连南县户籍在职在编的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担保   等。  
(五)申请贴息。   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符合条件小额担保贷款据实全额贴息资金。  
(六)二次贷款。对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红色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其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扩大生产或经营规模的,申请第二次贷款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办法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五、审批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由户籍所在地的镇级(社区)人社服务所提出推荐意见,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后,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后,由经办银行按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并提出是否贷款的审批意见,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对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机构。申请人需向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1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一式四份);  
2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或自谋职业证明,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及残疾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就业登记信息表,主要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   、创业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创业培训合格证》或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证书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   、创业计划;  
6   、创业证明材料,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除农村规模种养自主创业的人员外)或其他相关经营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   、农村自主创业(农村规模种养)的,需提供创业所在地村、镇创业(创业时间、创业规模、创业收入)等有关经营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   、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主要是   固定财产抵押担保材料、质押(相当额度的定期存折)担保和固   定收入来源者   担保材料(注:   连南县户籍在职在编的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自然人担保材料)。  
(二)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1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包括农村规模种养自主创业)填写《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劳动者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视合伙人数增加份数);  
2   、合伙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证明,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或自谋职业证明,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及残疾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合伙人就业登记信息表,主要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   、合伙人创业能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创业培训合格证》或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证书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   、创业计划;  
6   、创业证明材料,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除农村规模种养自主创业外)或其他相关经营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   、企业银行账号;  
8   、按《   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由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开具   的小、微型企业证明材料   (除农村规模种养自主创业外);  
9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年审》证   (注:除农村规模种养自主创业外,   有用人关系的小、微型企业须提供,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   、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主要是   固定财产抵押担保材料、质押(相当额度的定期存折)担保材料和固   定收入来源者   担保材料(注:   连南县户籍在职在编的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自然人担保材料)。  
(三)连南瑶族自治县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和贴息申请。  
1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填写《连南瑶族自治县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和贴息申请表》(一式四份);  
2   、企业《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   、企业员工花名册;  
4   、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   、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保清单(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   、企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   、直接融资费用凭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   、企业银行账号;  
9   、按《   工信部 统计局 发改委 财政部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由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开具   的小、微型企业证明材料;  
10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劳动年审》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1   、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主要是   固定财产抵押担保材料、质押(相当额度的定期存折)担保材料。  
经办银行对贷款的调查、审核,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约束,具有自主和独立的审核、审批权。  
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自主审查、自主发放、自行回收。从镇人社服务所接收申请至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从经办银行接收申请至发放贷款,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担保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担保基金必须全额存放在经办银行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且在担保项目没有还清之前,不得转出、提走和清户。  
担保基金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中经办银行成功放款的贷款作担保。当贷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未还款时,由经办银行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担保基金暂时垫支贷款人逾期未还贷款金额的50%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必须采取法律手段追收,经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促使贷款人还款的,经办银行必须及时将垫支金返还给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该项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经协调小组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由协调小组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申请。当产生逾期未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应全力进行催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必须协助催收。经催收仍未还款的,由经办银行向县法院起诉。当产生确实不可回收贷款时,协调小组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核销该笔贷款,由担保基金负责80%,经办银行负责20%的损失。  
七、担保基金和贴息安排及筹集  
根据本县财政收入情况、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   〔2013〕4号)精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积极争取省、市财政的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同时,可按照粤财社〔2013〕4号文的规定,经协调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按实际需求,依照有关政策程序,统筹安排本县滚存节余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八、建立奖励机制  
根据财金〔2008〕77号文的精神,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中央、省、市、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滚存节余就业专项资金,其中:贴息资金)中安排。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由县财政局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银行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按银发〔2002〕394号文规定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县财政在中央、省、市、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滚存节余就业专项资金,其中:贴息资金)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九、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  
县财政局按照实施细则提出   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核定意见,   拨款贴息资金,负责审核贷款的贴息资金,管理监督贴息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二)人社部门  
1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省、市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和追加   担保基金及贴息资金,成立项目领导机构,一把手亲自抓,指定专门的股室和人员负责项目工作;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做好项目的宣传和推介;指导各镇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督查;提出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核定意见,   建立   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档案;及时向省市人社部门上报项目报表和项目工作报告;跟踪协调项目工作的落实。  
2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城乡自主创业人员进行项目、信用和还贷款宣传,跟踪管理项目的实施,积极指导、帮助城乡自主创业人员组织抓好相关工作;发动城乡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参加项目贷款,接受、审查镇级人社服务所推荐的申请材料,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考察、比较、分析、评价,并加具意见;建立城乡自主创业人员创业项目档案;向县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申请材料;定期跟踪项目生产情况;及时向市、县人社部门上报项目报表和项目工作报告;协助催收逾期未还的贷款。  
3   、镇级人社所负责接受   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筛选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对象,对贷款申请人项目提出推荐意见(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扶持对象范围,提供的申贷材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全,贷款用途是否合理合规等),并上报县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跟踪指导借款人合理使用资金;协助催收逾期未还的贷款。  
(三)经办银行  
1   、会同人社部门、担保机构进行贷前调查;  
2   、按照信贷原则,提出贷款审批意见,防范贷款风险;  
3   、向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贷款对象发放贷款;  
4   、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贴息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5   、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确保   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6   、设定专人负责创业贷款工作,每季度将贷款发放明细表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7   、对逾期未偿还或用于不符合贷款目的用途应提前收回的小额贷款项目,应依法行使追索权,及时向贷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机构。  
8   、对贷款人采取各种形式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待遇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共同配合,高效服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等部门要共同配合、相互协商,为贷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十一、截止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截止。而后,视中央、省、市政策变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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