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我县由传统安全管理向现代风险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强我县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负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镇政府,按照风险可控为目标,依靠科技和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基础调查、风险点危险源辨识和分类、风险评价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与评价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县统一执行风险点危险源分类目录、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作为级别标识)、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第四条 坚持重大风险优先、循序渐进、动态管理原则,以属地“网格化”为基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通过切实、合理、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机构,推动全县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县风险点危险源目录;
(二)负责对县各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抽查、督查、考核;
(三)运用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地理信息系统,构建全县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实现风险点危险源清单化、图表化、动态化管理。
第六条 各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规定,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管理报告,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抽查、督查、考核,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七条 县一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有关规范和标准,统筹、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开展风险管控工作。
第八条 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内风险管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及事故情况;
(二)组织协调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
(三)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四)负责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管控计划;
(六)负责起草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评估、管理报告;
(七)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风险预警;
(八)负责构建与风险管理相适应的应急处置支撑、资源保障能力;
(九)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负责为上述工作提供相应资金保障。
第三章 风险点危险源辨识、分析、评估与控制
第九条 县负责风险管控职责的部门要以风险信息“网格化”管理为手段,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风险点危险源开展数据采集、调查、建档,做到“一源一档”,建立最小“网格化”单元的全面风险点危险源清单。
跨区域风险点危险源由两个行政区域共同上级部门指定进行风险点危险源调查建档。
风险点危险源管理有职能交叉的,职能交叉单位分别建立风险管控档案。
第十条 风险点危险源辨识重点关注化学、物理、机械、电器、工程、生物六种危害,重点考虑六种危害在过去、现在、将来的三种时态和在正常、异常、紧急情况下的三种状态。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方法主要采用风险矩阵法。该方法综合考虑风险点危险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然后通过风险矩阵确定其风险等级,作为两者的综合描述指标。风险点危险源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作为级别标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根据风险矩阵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结合风险点危险源风险等级评估标准,科学评定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要立足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上的缺陷四个方面的要素,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监管关注的侧重点,综合客观评估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四章 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预警
第十三条 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动态化管理。县相关部门及各镇对行政区域内新增、关闭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动态跟踪,确保风险点危险源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更新。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同级相关部门采集本地区风险信息,录入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
全县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持续按各自分工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特别是行业领域隐患突出、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通过采取宣传、培训教育、隐患排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措施,督促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发现风险特别高、不可控的风险点危险源,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关闭或按相应权限逐级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时关闭。
第十六条 风险点危险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风险点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牵头开展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风险点危险源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对风险点危险源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查找事故规律,实施行业事故趋势预警和典型事故案例预警。
第十八条 风险点危险源管理部门应按职责结合日常监管监察执法的情况,进行风险点危险源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分析,实施本行业隐患预警和典型违法案例预警。
第五章 监督、考核、责任
第十九条 全县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风险管控情况的常态化监督通报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对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反馈至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全县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下级政府或同级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一)风险点危险源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行业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存在重大问题,远低于同行水平;
(三)区域(行业)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工作明显滞后;
(四)风险点危险源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五)未按要求进行风险点危险源管理,造成事故多发、频发。
第二十一条 全县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要求,负责实施风险管控工作的考核,提出考核标准并纳入对本级各部门负责人、下级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类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
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粤安〔2020〕6号)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对各类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至2026年5月7日止,有效期五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参考目录
一、单位类
1.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高风险工贸生产企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6.道路货物运输企业;7.水上运输企业;8.驾校;9.食品药品生产企业;10.饲料加工企业;11.发电企业;1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拍卖、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旅行社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场所类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超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商场、专业市场、客运车站、地铁站、综合交通枢纽、邮政、物流园(经过许可的)、民用机场、公共娱乐场所、福利院、养老院、殡葬机构、医院、教育机构等];2.渡口/码头;3.港口;4.体育场馆;5.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堂等);6.宾馆/饭店;7.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教堂等);8.旅游场所;9.山林;10.其他。
三、部位类
1.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2.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包括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站等);3.危房(包括老旧房屋、烂尾楼、危楼等);4.人防工程;5.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和部位;6.内涝灾害;7.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部位;8.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及储存设施、大中型水库大坝及枢纽工程、中小学校校舍等的地震灾害部位;9.其他。
四、活动类
大型群众性活动(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演唱会、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
五、建设项目类
1.房屋建筑工程;2.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水运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水利工程;4.电力工程;5.地下空间;6.市政工程;7.其他。
六、设施设备类
1.轨道交通;2.隧道桥梁(含高架桥);3.管线管廊(包括石油、天然气、供水管线管廊等);4.特种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5.通信电力设施(包括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6.渔业船舶;7.玻璃幕墙;8.户外广告牌;9.城市旧挡土墙;10.其他。
七、其他类
上述分类中未能涉及但确实存在风险的其他风险点危险源。
附件2:
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参考表
附件3:
事故发生的后果等级参考表
附件4:
风险等级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