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LNBD2020008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农农〔2020〕31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13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资产管理,保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保障受益人员持续增收,避免资产闲置、流失和挤占挪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农〔2018〕65号)《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扶办〔2019〕98号)和《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贫资产是指第一、二轮扶贫“双到”以及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以来,由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县本级所整合的财政涉农帮扶资金以及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三大类。
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类固定资产,以及在开展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含商铺)、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以及扶贫资金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如产业扶贫综合体、购买的各种加工设备、种养业资产,还包括持有人利用扶贫资金入股市场经营主体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其他任何业务,只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固定收益分红所形成的资产(含返还的入股本金)。
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电力以及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共服务方面的资产,如由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农家书屋、村级文化服务站、健身广场、道路、水利设施,以及捐赠的办公室设备设施和交通工具等。自然资源部门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不动产权利,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重复登记。
到户类扶贫资产是指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财政资金、对口帮扶单位帮扶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助的扶贫资产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县扶贫资产,负责全县范围内扶贫资产工作的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县、镇、村三级扶贫资产管理机构,县级和镇级分别成立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村级成立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县扶贫资产评估机构,对全县扶贫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是全县扶贫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承接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全县扶贫资产,向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国有扶贫资产进行监管和指导。
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对村集体扶贫资产进行监管和指导。
县财政局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
各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管理村集体扶贫资产,建立管理台账,将村集体资产信息录入扶贫资产管理平台(或报送扶投公司),并及时将资产变化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各村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村集体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属界定
第七条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八条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贫困户,原则上由贫困户自行做好生产管护,不确权。资产金额较大且有社会影响的要做好资产登记、监督管理。
第九条村集体利用到村的扶贫资金实施扶贫项目所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由不同镇村单位利用各自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扶贫资产,原则上所有权按投资金额比例确定到各相应镇村单位。这类扶贫资产确权后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管护和运营。脱贫攻坚期结束后,村集体扶贫资产实施股份份额量化管理,原则上要求将本村扶贫资产折股量化到村集体和本村困难户,具体的股份分配份额由村统筹安排,并按上级政策要求明确界定困难户的具体标准,制定进入退出机制,每年召开会议精准识别进入和退出的困难户。
第十条所有统筹扶贫资金建立的县镇级扶贫资产收益项目资产,产权性质归为国有扶贫资产,由扶投公司直接运营管理,资产登记资料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和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备案,这类资产确权后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护和营运。脱贫攻坚期结束后,国有扶贫资产进行股份份额量化管理,由扶投公司把国有扶贫资产按入股资金比例折股量化到各所有权主体。
第十一条对所有权界定出现不同意见的,由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十二条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县镇村三级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各村按照扶贫资产分类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报送镇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每年各镇要按照资产分类汇总一次,报送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县级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并纳入扶投公司统一管理,扶投公司要及时更新资产管理数据。
第十三条实行公示制度。县镇村三级每年定期需对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做好登记入账。各镇、村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验收、决算审计资料、项目资产移交文书、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等。归属镇村级的资产将资料提交给镇财政所登记入账,归属县国有资产的将资料提交给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下属国有企业),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下属国有企业)和各镇财政所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在接到材料后进行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形成财务报告等。
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移交入账凭证。完成资产登记后,产权归属村的,则不用移交,其中由帮扶单位出资建设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帮扶单位填写移交清单,移交给当地村委,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备案;产权归属镇的,则统一由镇级填写移交清单,移交给镇属国有企业,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备案;产权归属县的,则由资产所有权者填写移交清单,移交给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下属国有企业),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备案。各资产接收单位在核验完资产基本情况、投入资金构成、资产类别等信息后进行签名确认,将移交清单复印一式两份,由接收单位和移交单位各执一份存档。
第五章 资产经营
第十六条扶贫资产的经营方式由资产所有权者确定,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审核备案制度。
(一)到户类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经营管理,村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加强监督指导。
(二)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经过村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民主决策程序,并报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三)村级联建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由相关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管理。
(四)县镇级扶贫资产的经营,原则上由扶贫资产所有者管理。经营方案提交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细则、风险防控措施等,同时明确经营者对于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经营期限由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扶贫资产的经营效益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年收益率)、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其中,年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资金投入总额的7.5%(到户类扶贫资产和特殊情况除外)。县财政局配合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贫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实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营效益。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者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取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经营者须保障合作经营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在合作期满后正常发挥原资产设计功能。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经营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出台《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扶贫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扶贫资产的收益,在脱贫攻坚期间均由各村按原批复的方案分配,脱贫攻坚期结束后,按照《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镇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原则上按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分配,无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无明确分配事项的,按《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县经济布局调整、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实现稳定和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所有权和报废等。
第二十四条扶贫资产能够正常发挥原有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如合同另有约定,则按合同条款执行)。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情形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相应的县镇村扶贫资产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合理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对于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扶贫资产,确需进行处置的,应在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及时在县政府网站、镇和村级公开栏等公开评估结果后,方可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扶贫资产依规处置后的处置所得应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
(一)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由贫困户自行处置,金额较大且具有社会影响的扶贫资产由贫困户报村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及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处置。
(二)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由村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报镇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或镇党委会议审批)后,在镇、村两级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镇登记,报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由县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报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村级以上国有扶贫资产的报废参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原则上归产权主体所有,原产权主体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县级财政,按程序统筹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八章 资产维护
第二十八条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维护工作的主体责任,保证资产正常运管,负责执行财务会计、社会监督、资产报告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由经营者负责,相关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第三十条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维护工作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的管护,自行安排维护费用。资产所有权者无能力进行维护的,可向上一级单位申请支持,妥善解决资产维护问题。
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出现损坏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维护。
第九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扶贫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扶贫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是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进行针对性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资产维护等扶贫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三十四条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扶投公司应不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并向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县级、镇级、村级三级台账;镇级由各镇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建立镇、村二级台账;村级由村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村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扶贫资产档案的建立实行“五步备案”制度。每一项扶贫资产均须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等五个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第三十八条县、镇、村扶贫资产档案均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对于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和处置扶贫资产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并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扶贫资产,造成资产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13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12日止,有效期3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