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LNFD202001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20〕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加强连南瑶族自治县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空间结构布局,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解决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以及《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清府〔2016〕6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现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在《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南府办〔2012〕15号)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实际情况,对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合理科学的划分。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践行“两山论”,实施绿色发展战略,促进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联动发展,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全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依据,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养殖术语概念
2.1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品种动物。
2.2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2.3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界定标准见表1。
表1 畜禽养殖单位规模标准
2.4散养密集区域
指以分散养殖单元为主,以畜禽养殖设施或者场所与居民生活区混杂为主要特点,畜禽养殖量与人口数量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限制值或者畜禽养殖量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载畜量的区域。
三、划定目的与意义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连南县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建设,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推进全县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四、划定原则
4.1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畜禽禁养区划定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协调。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相关要求,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4.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4.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与地方规定的划定指南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进行划分,科学合理的设置禁养区边界,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等禁养区范围内无规模化养殖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4.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动物试养场、养殖小区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与建设。选址应符合防疫条件中的详细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不予审批。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4.5科学合理设置边界,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为重点,严格按照保护目的和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突出禁养区划定的重点,确保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划分主要依据
5.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5.2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8年12月27日修正》
《清远市水功能区划》
《清远市乡镇水源保护区划》
《清远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调整方案》
《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清府〔2016〕6号)
《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南府办〔2012〕15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南府办〔2016〕37号)
5.3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
5.4执行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六、畜禽禁养区划定区域
6.1.禁养区划定技术方法
6.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已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用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根据《清远市乡镇水源保护区划》、《清远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调整方案》等相关文件,对连南县的饮用水源地涉及范围进行详细了解后,本方案对全县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禁养区划分。
6.1.2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根据连南县4处自然保护区的详细区划资料,本方案对4处自然保护区进行禁养区划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实验区不设为禁养区。
6.1.3城镇居民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并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T/J81-2001)》的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城镇建成区及周围500米内的范围内区域划定禁养区。
根据《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按照禁养区划定原则,本方案对城镇居民区进行详细的禁养区划定,划定区域涉及连南县境内7个镇的中心居民区,该区主要为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活动区域。为创造良好的居民居住环境,应根据划定原则划定禁养区域。
6.1.4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按照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确定禁养区边界。
若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为县区内单位区域,与城镇建成区重叠,则不再单独划定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经调研连南县城镇居民区与文化教育区域重叠,且无单独设立的科学研究区,故本方案中不另外划定文化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6.1.5风景名胜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6.1.6其他确定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1)河流水库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为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将河流干流及支流两岸历史最高水位以内或河道两侧以及水库区域500米以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或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划定。
(2)主要交通干道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将国道、省道、高速道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划为禁养区。
6.2.禁养区范围划定结果
6.2.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连南县的实际情况,本次禁养区划定共涉及1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总计47.785181平方公里。经过查阅《连南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所涉及的12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位于禁止建设区域,本方案划定的禁养区范围与连南县的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一致。各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具体情况见表2。
6.2.2自然保护区禁养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目前有4处自然保护区,包含2处省级自然保护区,2处市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为147.074463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总计90.059467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实验区不设为禁养区。经过查阅《连南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所涉及的4处自然保护区均位于禁止建设区域,本方案划定的禁养区范围与连南县的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一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各禁养区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情况
6.2.3城镇居民区禁养区
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规定,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划定禁养区。连南县全县城镇建设用地面积4.648236平方公里,相应禁养区面积总计24.222733平方公里。其中,三江镇禁养区面积11.535941平方公里,寨岗镇禁养区面积4.444669平方公里,大麦山镇禁养区面积1.989540平方公里,三排镇禁养区面积2.548322平方公里,大坪镇禁养区面积1.223558平方公里,涡水镇禁养区1.233660平方公里,香坪镇禁养区面积1.247043平方公里。经过查阅《连南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所涉及的城镇居民区均位于限制建设区域,本方案划定的禁养区范围与连南县的主体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一致。
连南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情况详见表4。
表4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畜禽养殖禁养区情况
6.2.4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为县区内单位区域,与城镇建成区重叠,无单独设立的文化科学研究区,故不再单独划定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6.2.5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无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故无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6.2.6其他确定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1)河流水库禁养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河流水库禁养区总面积为215.403259平方公里,包含涡水河全流域,白芒河全流域,寨南河流域的白水坑、石洋坑、中坑、桂坑,塘家水,牛路水冲,大龙河,金坑河,排肚河,龙会河,山联六暗大冲等十大主要河流两岸的第一重山。其中河流禁养区面积为199.906877平方公里,水库禁养区面积为15.496382平方公里,详情见表5。
表5 连南瑶族自治县河流水库禁养区情况
(2)主要交通干道禁养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主要交通干道禁养区总面积为116.514953平方公里,其中国道禁养区面积为12.792162平方公里,省道禁养区面积为67.858903平方公里,高速公路禁养区面积为35.863888平方公里,详情见表6 。
表6 连南瑶族自治县主要交通干道禁养区情况
6.2.6禁养区面积统计
连南瑶族自治县全县禁养区面积总计386.809835平方公里,占全县行政区划面积31.16 %。其中,三江镇禁养区面积共计58.008104平方公里,寨岗镇禁养区面积169.399025平方公里,大麦山镇禁养区面积37.766469平方公里,三排镇禁养区面积29.418260平方公里,大坪镇禁养区面积25.906641平方公里,涡水镇禁养区面积21.957406平方公里,香坪镇禁养区面积44.353930平方公里。
禁养区面积统计详情见表7。
表7 连南瑶族自治县各镇畜禽养殖禁养区情况
七、保障措施
7.1监管要求
7.1.1严格环境准入制度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单元,不再颁发相关行政许可,并由区域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批,鼓励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建设生态型畜牧养殖单元。
7.1.2加强长效监督机制
加强区域内畜禽养殖执法巡查,强化联合执法对违法在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单元的要坚决予以强制拆除并予以相应处罚,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
7.1.3禁养区内监管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加强对一、二级水源保护区的监管,确保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无任何畜禽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设施要拆除或关闭;禁止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全部关闭或搬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禁养区的环境监管,禁止建设任何养殖设施,包括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设施,对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全部关闭或搬迁。
除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外,对其他类型的禁养区,在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同时要加强对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的养殖设施进行监督性管理,所有养殖设施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防治产生的粪污对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和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影响。
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逾期不搬迁或拆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1.4严格执法
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公布后,各部门审批、规划畜禽养殖项目时,将以划定方案为依据,严格执行。
7.1.5控制管理
(1)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监督各禁养区的管理工作。
(2)县农业农村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依职能负责常态式的监督管理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7.2政策措施
7.2.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要成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的负责人和各镇镇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整治日常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协调、指导相关工作。其它成员单位指定主要领导为负责人,并按照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各自职责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时间表、路线图,建立考核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推进禁养区畜禽养殖单元关闭、搬迁工作开展;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和专抓队伍,实行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上下联动,紧密配合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7.2.2违规处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7.3广泛宣传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做好政策解读,普及禁养区划分工作对生态系统及生活区域环境的好处。对支持搬迁的畜禽养殖单元给予新闻宣传,对不按划分方案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单元,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需强制拆除的畜禽养殖单元给予新闻曝光,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7.4.资金与土地保障
(1)土地使用政策措施
规范畜禽养殖场用地方式,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用地,鼓励利用废气地和荒山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用或少占耕地。
(2)资金土地储备
县政府将养殖区搬迁拆除工作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专项资金;自然资源局将禁养区内土地重新整合后,在禁养区外规划出畜禽养殖单元用地,确保搬迁后养殖场能有足够的土地建设投产。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防疫许可证和符合土地规划性质的土地手续)养殖场,由县区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局另行规划搬迁新址,对其原厂址的征收参照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政策执行,由于另行安排了新址,故只补偿建(构)筑物建设费用及搬迁费用,不补偿土地使用费用,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原厂址土地由自然资源局重新确定其土地利用性质,由新确定的地权单位负责拆除并恢复其规划使用功能,费用从该地块日后转让收入中支付。
对不具有合法手续或相关手续不全的养殖场,由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公安部门及有关镇政府进行联合执法取缔。
(3)完善信息、档案建库
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应与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将禁养区的地理信息归入其数据库统一管理,以方便随时调阅,为日后的规划、环评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本方案自2020年10月14日起施行,至2025年10月14日止,有效期5年。2012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布局规划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2〕15号)不再执行。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印发
附图:连南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