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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扶持香菇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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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BD2020006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扶持香菇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农农〔2020〕21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扶持香菇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十五届第 79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4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扶持香菇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连南瑶族自治县地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具有发展林下经济的自然资源条件。近年来,我县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林下经济发展,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取得较好成效。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优势、发挥既有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我县香菇产业化发展,促进林农转型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连南瑶族自治县扶持香菇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围绕我县“生态与文化立县·全面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发展目标,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种、品质、品牌为抓手,通过县财政奖补扶持,引导全县香菇产业规模化种植,促进特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力争2020年全县香菇种植规模超80万棒,到2022年推动我县香菇产业成为种植规模超150万棒,集育种、种植、仓储、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式特色农业产业。

三、项目主体及奖补标准

(一)奖补时间及对象

县域范围内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规模种植香菇(5000棒以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经济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可作为申报主体。

(二)奖补标准

充分利用好各项财政涉农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本县户籍种植户发展规模化香菇种植,加快香菇产业化发展进程。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1.菇棒标准

菇棒重量要求2公斤以上,达不到重量标准的不予奖补。

2.规模标准

菇棒重量达到2公斤以上的,种植规模0.5-3万棒的经营主体,按1元/棒的标准给予奖补;规模超过3万棒的经营主体,按1.5元/棒的标准给予奖补;每个经营主体奖补上限为每年10万元。

3.菇棚建设标准

经济合作组织或企业,村民小组、行政村自筹资金,搭建可种2万个菇棒以上符合相关技术指标要求的菇棚的,按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4.其他奖补方式

鼓励种植大户、经济合作组织或企业通过政银保、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银行等合法途径贷款,解决菇棚建设、购买菇棒资金不足问题,项目实施完成并付清贷款本息经县工作组验收后,将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以返还贷款利息的形式一次性给予奖补。

四、项目申报及验收

(一)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本《方案》有效期内。

(二)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需填写《连南县食用菌产业奖补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并由所在行政村委提出核实可行性意见,向所在镇政府提出审核申请,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三)项目验收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农林转型办、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瑶山特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县特农公司”)等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对申报主体菇棒标准产量达标及菇棚搭建竣工、租赁合同生效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检查和验收,防止造假虚报,骗取补贴等现象。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通过核查的申报主体名单及审核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确保申报过程公平、公正、透明。验收合格并公示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直接划拨到种植主体。经营单位、个人领取香菇种植奖补资金后,不再享受县内同类奖补政策。

五、项目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保障

本《方案》明确项目的实施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林转型办、各镇人民政府及县特农公司等单位组织落实。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切实发挥引导和扶持效益,各相关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跟进工作。

(二)技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联合县特农公司,以连南县林农转型发展专家工作站为平台,不定期组织香菇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技能培训,邀请省市专家授课及现场指导。

(三)资金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安排的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专款专用。

六、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一)香菇种植奖补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责任制、报账制、实地核查制。种植补贴专项支出应采用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入账,资金通过银行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县、镇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观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报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三)申报主体通过虚报、作假等违法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今后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七、附则

(一)申报主体在申请获得香菇种植奖补资金后须进一步加强管理,积极利用奖补资金不断提高香菇种植效益。

(二)本实施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9月24日起施行,至2023年9月23日止,有效期3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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