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LNFD2020007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府办〔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业经县政府十五届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标准:
注:表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以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计收。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我县辖区各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今后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参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8月1日止,有效期5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