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度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LNFD2020005
关于公布2020年度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南府〔2020〕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6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0年度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地城镇实际长期居住。
2.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和生活自理能力。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不超过8万元。
6.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8252元(不超过1521元/月)。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
8.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2016年至2020年的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本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等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城镇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的劳动合同,且至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二、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社会保险缴纳、缴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证明的复印件。
5.合法有效的低保、优抚优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复印件(如租赁合同)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毕业证明材料。
4.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等。
5.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6.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5.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提交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受理审核公示公告
申报家庭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供申报资料。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受理申请和审核工作,经复核符合准入资格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或领取货币补贴的另行公告,并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四、申报地址
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到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申报工作相关手续。地址: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五楼住房保障办公室,联系电话:8666500。
五、本通告自2020年4月28日起实施,至2021年4月28日止,有效期一年。《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19年度连南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南府〔2019〕26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