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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布2023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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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连南瑶族自治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执法为全面创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紧密结合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双打”等工作,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环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依法查处了一批重点案件、处置了一批违法行为,有力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值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商行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并以500元/瓶的价格售出。该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进行辨认并出具《辨认意见书》,鉴定为侵犯了该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二、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某某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5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商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4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某商行销售侵犯“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1瓶天之蓝绵柔型白酒(52%vol)并以448元/瓶的价格售出。该瓶天之蓝绵柔型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进行辨认并出具《辨认意见书》,鉴定为侵犯了该公司“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三、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案

2023年12月28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晚上21点26分,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体局到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包间29间,配备点歌系统29套,点歌系统公司签订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形式,但是不知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放映其作品,点歌系统设备是向北京阳光视翰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下的清远市中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歌曲授权情况觉得歌曲可以用就行,使用的歌曲不知道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才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四、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某卡拉OK歌舞厅侵犯他人著作权案

2023年12月28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卡拉OK歌舞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晚上20点00分,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体局到某卡拉OK歌舞厅开展日常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包间16间,配备点歌系统16套,点歌系统公司签订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形式,但是不知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放映其作品,点歌系统设备是向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购买,歌曲授权情况觉得歌曲可以用就行,使用的歌曲不知道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才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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