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与核准
(一)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公寓、宿舍等)。
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工作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
2.受理。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凡《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条件明显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准予受理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初审及公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就业、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姓名、相互关系、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情况等),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4.复审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公安、不动产登记和社会保险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户籍、车辆购置、家庭住房、缴纳社保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同时退还申请材料;复审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的形式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