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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时间: 来源: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字体: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与核准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是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5年内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清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3.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单位未提供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录用或聘用证明材料。

  4.毕业证复印件。

  5.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工作证明到工作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工作所在地居委会。

  2.受理。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凡《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条件明显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准予受理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学历、工作单位、社保缴费、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姓名、相互关系、年龄、学历、工作单位、住房、社保缴费等情况),公示期为10天。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的形式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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