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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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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与核准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地城镇实际长期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申请人家庭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该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5.申请人家庭财产总额符合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财产限额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

  7.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证明的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5.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其他能够证明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复印件。

  6.合法有效的低保、优抚优待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

  2.受理。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凡《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上的内容与申请条件明显不相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准予受理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初审及公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家庭的相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等),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4.复审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民政、公安、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社会保险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户籍、婚姻状况、家庭人员结构、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缴纳社保和税费等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同时退还申请材料;复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的形式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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