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预公告(2023年度第四批次)
土地征收预公告
南府〔2023〕6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县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三江镇城西村(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城西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3.9552公顷(折合59.3280亩);三江镇城西村第十九、二十经济合作社0.0378公顷(折合0.5670亩);三江镇城西经济联合社2.7555公顷(折合41.3325亩);三江镇城西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0.4287公顷(折合6.4305亩)。合计征收土地面积7.1772公顷(折合107.6580亩)。
五、拟征收土地实施单位:三江镇人民政府。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证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证。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九、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公告期限: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2日。
特此公告。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影像图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