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
南府〔2021〕37号
为实施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2021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三江镇东和经济联合社、三江镇塘冲村岭脚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相关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三江镇东和村、三江镇塘冲村(详见附件)。
二、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3783公顷(折合5.6745亩)(三江镇东和经济联合社4.6275亩、三江镇塘冲村岭脚一经济合作社1.0470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批复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连南瑶族自治县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具体拟定。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社保安置、留用地折算货币安置等措施安置。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附件
征地红线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