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南府〔2018〕30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我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就依法批准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30日以粤府土审(19)〔2018〕3号文批复连南瑶族自治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已经规划安排作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三江镇城西村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城西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五、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1.三江镇城西村第四经济合作社0.1419公顷,为农用地0.1419公顷(其中林地0.1419公顷)。
2.三江镇城西村第五经济合作社0.0693公顷,为农用地0.0693公顷(其中林地0.0693公顷)。
3.三江镇城西村第六经济合作社1.2477公顷,为农用地1.2477公顷(其中林地1.2477公顷)。
4.三江镇城西村第七经济合作社3.6885公顷,为农用地3.6885公顷(其中林地3.6885公顷)。
5.三江镇城西村第八经济合作社0.5626公顷,为农用地0.5626公顷(其中林地0.5626公顷)。
6.三江镇城西村第九经济合作社0.0323公顷,为建设用地0.0020公顷、未利用地0.0303公顷。
7.三江镇城西村第十经济合作社0.2829公顷,为农用地0.0011公顷(其中林地0.0011公顷)、建设用地0.1202公顷、未利用地0.1616公顷。
8.三江镇城西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0.7047公顷,为农用地0.7047公顷(其中林地0.7043公顷、坑塘水面0.0004公顷)。
9.三江镇城西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0.0164公顷,为农用地0.0164公顷(其中林地0.0164公顷)。
10.三江镇城西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1.1363公顷,为农用地0.9434公顷(其中林地0.9434公顷)、建设用地0.1929公顷。
11.三江镇城西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0.2866公顷,为农用地0.1677公顷(其中林地0.1677公顷)、建设用地0.1189公顷。
12.三江镇城西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1.0707公顷,为农用地0.6210公顷(其中林地0.5068公顷、坑塘水面0.1142公顷)、建设用地0.2961公顷、未利用地0.1536公顷。
13.三江镇城西村第五、六经济合作社0.3152公顷,为农用地0.3129公顷(其中林地0.3129公顷)、建设用地0.0023公顷。
14.三江镇城西村第五、十一、十三经济合作社0.4309公顷,为农用地0.0913公顷(其中林地0.0913公顷)、建设用地0.3396公顷。
15.三江镇城西经济联合社9.2345公顷,为农用地9.1648公顷(其中林地9.1648公顷)、建设用地0.0697公顷。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9.2205公顷,其中农用地17.7333公顷(林地17.6187公顷、坑塘水面0.1146公顷),建设用地1.1417公顷,未利用地0.3455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如下: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林地 |
17.6187 |
20.70 |
根据南府办〔2014〕35号文件,按实际补偿。 |
养殖水面 |
0.1146 |
59.40 |
|
建设用地 |
1.1417 |
57.20 |
|
未利用地 |
0.3455 |
17.60 |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项目用地征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土地权属人到当地镇人民政府登记。
特此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