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2019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自然资管制报〔2020〕4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联红村第十经济合作社、联红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联红经济联合社、塘冲村红星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6160公顷(林地1.3959公顷、园地1.22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集体建设用地0.1195公顷,以上合计2.7355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2395公顷(养殖水面0.239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2.9750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连南瑶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