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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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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某药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7月,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调查发现三江镇某药店销售的龙归堂舒筋健腰贴1盒、国药公舒筋健腰贴1盒、修正颈腰康贴等医疗器械4盒,均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有效期,并于2023年7月1日销售了一盒过期的龙归堂舒筋健腰贴,且无法提供国药公舒筋健腰贴的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涉案货值总金额为164元,违法所得为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2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没款共计2003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某药房涉嫌经营假药案

  2023年8月,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关于对连南瑶某药房经营的酸枣仁经抽检,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核查处置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调查,当事人承认2023年6月30日销售了200g该批次酸枣仁用于监督抽检及未按规定进行装斗清斗,当时是使用了药食同源区的酸枣仁进行装斗,并且在装斗时未更换中药柜里原酸枣仁包装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2023年11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没款共计50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某化妆品店经营过期妆品案

  202210月,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寨岗镇化妆品店经营的化妆品:浪漫身体护肤乳,EXP:2022/09,6瓶;浪漫身体护肤乳,EXP:2022/09,1瓶;BANGNA邦娜蜗牛原液魅彩气垫BB霜,EXP:20230122,3盒,莎琪丽超密拉长眼睫膏,日期:2022/11/20,14盒,莎琪丽超密拉长眼睫膏,日期:2022/05/11,1盒;爱婴宝滋养补水润肤霜,EXP:2021/08/16,1盒;悦色柔雾不沾杯口红,EXP:20220121,14盒,均已超过限用日期。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化妆品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并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营业执照》,但未建立并执行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提供的购进凭证《销货清单》涉案化妆品购进数量与本局查获数量一致,证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化妆品后未实际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023年12月,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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