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指南(暂行)
为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儿童福利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打造服务型民政窗口,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的需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本指南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
二、受理对象
(一)孤儿: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弃婴弃童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办理单位
(一)受理单位:全省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
(二)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申办流程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反馈—核发的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向全国范围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监护人填写并递交《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2)。
(二)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六)核发。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监护人填写并递交《孤儿养育协议书》(附件3)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附件4)。
五、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认定社会散居孤儿所需材料
1.社会散居孤儿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去父母的孤儿,提供以下证明之一:
(1)父母死亡的,提交孤儿父母因死亡而销户的户口本销户页或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2)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含能佐证其监护资格的判决书、调解书、有效的协议书、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
6.孤儿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7.孤儿或孤儿监护人银行卡和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需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明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身份证。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需提供有效期内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母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时,应当提交其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根据父亲和母亲的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材料:
(1)死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3)重病的,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病诊断证明。
(4)重残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
(5)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拘留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6)失联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5),或《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6),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结果书。
(7)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书。
(8)被遣送(驱逐)出境,需提供依法遣送(驱逐)出境证明。
3.监护人证明材料
(1)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3)监护人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证件材料要求
1.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2.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识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认定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六、档案管理
(一)严格按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管理工作专项整治的通知》(粤民函〔2021〕63号)规定,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形成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申请受理地不需要转寄纸质材料,应当在将申请人信息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时,同步将纸质材料的电子档案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
(三)申请受理地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纸质资料,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档、归档、保存,同时建立电子档案,要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申请人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通过信息系统收到的电子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管理电子档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