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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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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类政策(共六项)

    (一)创办企业培训补贴。

对象: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

范围:1、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2、参加创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标准:最高1000元/人。

期限: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范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如下相同

标准:5000元/人。

期限: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三)租金补贴。

对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范围:成功创办初创企业。

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范围: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标准:按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计算,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请期限:可按年度申请,也可一次性申请。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申请人:初创企业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创业孵化补贴。

对象: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

范围:1、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2、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补贴。

标准:每户3000元。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

(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个人贷款。

对象:城乡创业者。

范围:创办初创企业且自筹资金不足的劳动者;创办企业属于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的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行业均可纳入,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最高20万元,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申请程序:按各地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申请人:初创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合伙经营贷款。

对象:城乡劳动者。

范围:以合伙经营形式运营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创业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的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行业均可纳入,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并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申请程序:按各地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申请人:符合条件初创企业的合伙人(必须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小企业贷款。

对象: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

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不超过3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申请程序:按各地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申请人:符合条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就业类政策(共九项)

(一)职业介绍补贴。

对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

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并成功实现就业的。

标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不超过400元/人。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制订。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

(二)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对象: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外省来粤务工人员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

范围:城乡劳动力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证书)或取得更高一个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必须取得相应项目(工种)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才可按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标准:分两大类。

1.本省户籍劳动力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含鉴定补贴)。补贴工种、补贴标准参照《关于运用省就业专项资金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3〕103号)规定执行。

申请人:(一)个人:网上申报系统获取指标并经系统验证后本省户籍学员持规定的资料向户籍地的指定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本省外市及外省户籍学员向居住地的指定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二)符合条件的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学员参加免费培训的(行业组织和企业组织的培训需为初级或以上等级),由机构登录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并经系统验证后,持规定的资料向与其签订培训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机构学员、学员个人不能重复申请,即一证书只能申请一次。

(三)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

对象:用人单位。

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标准: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部分。

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 

对象: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范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标准:用人单位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部分。

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

对象: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执行)

范围: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

标准:小型微型企业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部分。

期限:1年。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企业。

4、灵活就业。

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标准: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额度的2/3(具体由各市定)。

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岗位补贴

对象:用人单位。

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0元,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范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标准: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

期限: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

(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范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标准: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七)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范围: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标准:每人1500元。

申请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统一由所在的高校按规定申请。

(八)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

对象:“双困”高校毕业生。

范围: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

标准: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双困”高校毕业生。

(九)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对象:应届高校毕业生。

范围: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

标准: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服务类(共六项,由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

(一)基层服务经费补贴。

(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四)示范性项目补贴。

(五)公共创业服务补助。

              (六)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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