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到基层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贷款等常规性补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根据《关于转发省财厅人社厅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清人社函〔2019〕61号)、《关于清远市贯彻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办事指南(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清人社函〔2019〕2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请加大对申报基层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担保贷款等常规性补贴的政策的宣传力度,尽快让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企业享受到就业创业政策,以促进和稳定我县劳动力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规性补贴项目
(一)基层就业补贴
1.服务对象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含参加政府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参加政府组织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或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同意的派遣名单),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2.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4〕113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每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同时清财社〔2014〕113号文第六条第六项中“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不再实施,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不得申请本项补贴,补贴申请应于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期限届满之日(毕业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后,稳定就业6个月)起1年内提出。
4.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
(3)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无需提供);
(5)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毕业证复印件;
(6)单位出具上年度营业收入和用工人数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声明;
(7)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银行账户。
5.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中小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补贴
1.服务对象
中小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2.政策依据
(1)关于转发省财政厅人社厅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清财社〔2018〕86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一次性每人3000元。
4.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档立卡证明(在本市建档立卡的由系统查询打印,在外市建档立卡贫困户需在建档立卡地扶贫办开具建档立卡证明);
(5)用人单位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5.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企业基本帐户。
(三)一次性创业资助
1.服务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①在清远市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②清远市户籍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清远市创业的劳动者。)、在乡镇(不含街道)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成功创业者。
上述服务对象需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餐饮业、住宿业或民宿,取得相应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属于“餐饮业”的,应核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应核验特种行业许可证,首次申请补贴应于相关创业主体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提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3.补贴标准
一次性资助10000元。
4.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好的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非社会统一代码的需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在校生、毕业生或外出求学人员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属于清远市户籍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清远市创业的申请人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其中,属外出求学人员的,应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外出务工人员的,应提交在外地就业的登记凭证或参保证明。)
(4)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5.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个人银行帐户。
(四)租金补贴
1.服务对象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①在清远市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②清远市户籍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清远市创业的劳动者。)、在乡镇(不含街道)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成功创业者。
在乡镇(不含街道)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成功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餐饮业、住宿业或民宿,其中,经营范围属“餐饮业”的需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属“住宿业”、“民宿”的需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者,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
(2)《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
3.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4.所需资料
(1)按要求填好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非社会统一代码的需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复印件;
(5)缴纳租金的凭证(发票或收据<收据需同时提供银行流水>)复印件;
(6)初创企业的基本银行账户复印件。
5.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省资金申报系统注册用户并按规定填写资料申报补贴,申请成功后带齐所需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申请企业的基本银行帐户。
(五)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每次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符合的条件:(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2)有具体经营项目;(3)已在清远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即初创企业)。
2.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
3.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1)在清远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符合本条第1点的重点扶持对象和第3点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对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的,贷款申请人还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曾经参加过失业保险或正在参加失业保险)。
二、申报时间
常年接受申报。符合条件的、达到补贴项目要求时间的,即可申报。
三、办理程序
1.符合享受条件的用人单位、创业主体或人员,请自行登录:http://www.gdhrss.gov.cn/gdjycy网上注册和申请补贴。
2.网上申请补贴之后在10天内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到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一楼23号人社局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各项补贴申请,按规定支付补贴资金到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3号窗口,联系人:吴烈军,联系电话:8668809。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