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城管道天然气试行阶梯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城管道天然气
试行阶梯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2〕26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连州市的燃气价格,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草拟了《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城管道天然气试行阶梯价格方案》的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我局决定对该方案向社会各界开展为期15天的公众咨询,从2017年7月17日开始至2017年7月31日止。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传真和电邮的方式反馈至我局。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为政策制订建言献策。
一、地址:连南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2号楼)706室(邮编:513300)
二、传真及联系电话:0763-8661727
三、联系人:谭少明、刘巧丽
四、电子邮箱:Lnwj@126.com
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2017年7月17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城管道天然
气试行阶梯价格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2〕26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连州市的燃气价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县县城管道燃气试行阶梯价格方案,阶梯价格详见附表。制定我县县城管道燃气试行阶梯价格方案的依据及理由如下:
一、县珠江燃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连南瑶族自治县珠江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目前已取得“营业执照”、“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申请核定价格的相关要求。
二、该公司尚未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成本难以审定,本次县城管道燃气试行阶梯价格方案不进行听证程序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规定,调整或制定涉及公众的商品、服务价格应进行成本监审,申请调定价的单位应提供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县珠江燃气有限公司是新设立的公司,目前进行了燃气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尚未开展燃气销售等活动,难以按规定提供真实性的成本监审资料;因无成本监审资料,达不到进行价格听证的相关要求,因此本次县城管道燃气试行阶梯价格不进行听证程序。
三、参照连州市试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核定我县管道燃气试行阶梯价格
为核定我县县城管道燃气试行阶梯价格,我局分别到了连州、连山进行调研。据了解,连南、连山的管道燃气供应商都是同一间公司,连州市自2016年起试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目前供用气秩序正常。我县的管道燃气建设与供气方式与连州相同,我县的燃气用户数量会比连州少,从成本角度分析一般会比连州高。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拟定以连州市管道燃气试行的阶梯价格作为我县的燃气价格试行三年(连山县也是按连州市的价格试行)。
四、我县的县城管道燃气试行阶梯价格试行期为三年
根据有关要求,从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考虑,本次核定我县县城管道燃气试行阶梯价格期限为三年。满三年后根据审定的经营成本按规定的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和经营服务性价格实行市场调价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规定,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和经营服务性价格,不在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目录内,因此应实行市场调价管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价〔2012〕266号)规定,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外的管网建设费用,计入气价;新建建筑物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建设开发成本;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由用户承担。县珠江燃气有限公司应按上述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城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表(试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城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试行)表
用 气 分 类 |
价格 (元/立方米) |
|
居民生活用气 |
第一档:年用气量26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含260立方米) |
4.60 |
第二档:年用气量260立方米以上至375立方米部分(含375立方米) |
5.06 |
|
第三档:年用气量375立方米及以上部分 |
5.98 |
|
工商业用气 |
5.60 |
说明:
1、居民用户(居民住宅、学校教学、社会福利机构)各档气量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工商业用气价格为最高限价。
2、居民用户用气阶梯气价以年为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抄表计量时,居民生活用气超出上一档用气量基数上限值但不足1立方米的,用气量计入下一抄表周期,不作为超用气计算下一档气价。
3、每个居民用户或1个燃气表用气人数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由用户凭有效证明向经营者申报,每增加1人的每年应增加65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