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连南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连南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发改[2014]16 号
县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清远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清市价[2013]13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参照毗邻市县同等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在综合考虑政府投入、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保教费收费标准 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按清市价[2013]138号文件的收费标准下浮20%。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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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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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类 |
(全日制)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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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 |
连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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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级园 |
财政拨款类 |
财政全额核拨 |
315 |
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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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核补 |
480 |
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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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类 |
560 |
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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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级园 |
财政拨款类 |
财政全额核拨 |
220 |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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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核补 |
380 |
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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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类 |
505 |
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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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一级园 |
财政拨款类 |
财政全额核拨 |
140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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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核补 |
280 |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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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类 |
400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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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评级园 |
财政拨款类 |
财政全额核拨 |
140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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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核补 |
180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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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类 |
270 |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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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下浮。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三、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1、伙食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可在开学时按月或按学期预收伙食费,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实行多退少补。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每生每天4元。
3、校车费。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按实收取校车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四、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1、生活用品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按实收取生活用品费,在新生入园时一次性收取。
2、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代收并支付。
3、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五、其他规定
1、除上述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2、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救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3、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请各公办幼儿园到我局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持证收费。
2014年7月1日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收费 通知
抄送: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
连南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7月1日印发 |
附件
连南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表
南发改字[2014]16号
单位:元/生·月
级类 |
(全日制)收费标准 |
||
省一级园 |
财政拨款类 |
财政全额核拨 |
252 |
财政核补 |
384 |
||
自收自支类 |
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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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级园 |
财政拨款类 |
财政全额核拨 |
176 |
财政核补 |
304 |
||
自收自支类 |
404 |
||
区一级园 |
财政拨款类 |
财政全额核拨 |
112 |
财政核补 |
224 |
||
自收自支类 |
320 |
||
未评级园 |
财政拨款类 |
财政全额核拨 |
112 |
财政核补 |
144 |
||
自收自支类 |
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