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提高我县涉企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按照国务院规定,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粤发改价格[2014]883号)和《清远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清发改价格[2015]19号),对我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及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
现将《连南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在我县的所有企业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变化,我局将及时更新。
请各收费主管部门根据目录清单对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条)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连南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2015年7月6日
附: | |||||
连南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日期至2015年7月6日)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减免措施 | |
中央项目(27项) | |||||
一 | 公安 | ||||
1.证照费 |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 | ||||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粤价函[2009]359号、粤价[1998]3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