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经促字〔2020〕22号
县卫生健康局:
现将《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发改价格〔2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wps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