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23年12月)
当事人名称:连南瑶族自治县淇丰建材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连南瑶族自治县淇丰建材有限公司用于洗沙废水沉淀的三级沉淀池防洪管老化破裂,导致洗沙废水外排至寨岗河。
三、违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15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年12月22日
六、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