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23年7月)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清远市恒晋环保沥青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清远市恒晋环保沥青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石坑崀村旧水泥厂旁建设沥青站。
三、违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1裁量标准,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1075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伍拾元整)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