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环境保护 > 其他信息>> 正文内容

行政执法信息(2023年5月)

时间: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 访问量:- 【字体: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燊昌(连南)塑胶金属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燊昌(连南)塑胶金属有限公司胶圈生产车间的2台开放式炼胶机和510台橡胶硫化机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

  三、违法依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310000元(大写:叁拾壹万元整)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531日。

六、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稿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