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21-12月)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大广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
二、违法事实:
大广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5中具体违法事实与情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裁量幅度为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进行自由裁量,你单位能主动承认该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和整改,经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年12月23日,清环连南罚〔2021〕8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