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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1-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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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合选矿厂
二、违法事实: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合选矿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具体违法事实与情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且已建成,裁量幅度为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进行自由裁量,你单位认错态度良好,但经多次催促,才基本能完成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923日,清环连南罚〔20216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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