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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1-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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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伟杰建材厂
二、违法事实:
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伟杰建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中的“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第8点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具体违法行为与情节属于“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进行自由裁量,你单位认错态度良好,能完成环境违法行为整改,但没按规定的整改时限完成,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615日,清环连南罚〔20215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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