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20-9)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创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
连南瑶族自治县创阳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公司有3条从轻处罚情节(按对应裁量幅度的低限处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0月29日,清环连南罚〔2020〕9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