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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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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人民政府

二、违法事实:

连南瑶族自治县大坪镇人民政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单位有3条从轻处罚情节(按对应裁量幅度的低限处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中“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的有关规定,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建成,处1%以上到2%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10月22日,清环连南罚〔2020〕7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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