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20-3)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鑫发五金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
连南瑶族自治县鑫发五金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公司有3条从轻处罚情节(按对应裁量幅度的低限处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未验先投环保设施建成,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6月12日,清环连南罚〔2020〕3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