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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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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新生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新生态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

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水污染防治法部分”序号23的有关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6月2日,清环连南罚〔2020〕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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