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20-1)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铁坑磁选厂(普通合伙)
二、违法事实:
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铁坑磁选厂(普通合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序号8中具体违法事实与情节属于“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进行自由裁量,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0年5月27日,清环连南罚〔2020〕1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