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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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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创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

连南瑶族自治县创阳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你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中第三点水污染防治法部分序号6具体违法事实与情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0倍以上(PH<3或PH>12);或有两个因子及以上超标且有超标5倍以上的;有毒物质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的;重点管控有毒物质超标1倍以上的。处以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19年11月28日,清环南罚字〔2019〕3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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