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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双打”典型案例

时间: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访问量:- 【字体:

案例一: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厂名、厂址的商品案

【案情】

  连南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寨岗镇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商行的收银台背后的酒柜左边最顶层一、二格有“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生产日期:2020/09/02,净含量:700ml,40%Vol)2支、“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生产日期:2020/02/05,净含量:700ml,40%Vol)1支;“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生产日期:2020/04/22,净含量:1L,40%Vol)1支、“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生产日期:2020/07/02,净含量:1L,40%Vol)1支;“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生产日期:2020/05/07,净含量:1L,40%Vol)1支;其中700ml显示标价为499.00元,1.0L显示标价为715.00元。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别确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642元,违法所得不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221月,连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销毁涉案商品“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6支;2.处以罚款4000元(人民币肆仟元整)。

【警示】

  近年来,假冒各类中高档酒类品牌商标的案件层出不穷,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执法部门之一,市场监管部门责无旁贷。本案中,当事人无法证明其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的酒品来源合法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也对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要坚决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市场上流通,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发生。对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者,依法打击、惩处。

 

案例二:某超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案情】

  连南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寨岗镇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商行的货架摆放有“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生产日期:2020/09/07,净含量:1.5L,40%Vol)1支、“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生产日期:2020/08/18,净含量:1.5L,40%Vol)1支、“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生产日期:2019/02/13,净含量:1.0L,40%Vol)2支;“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生产日期:2018/08/28,净含量:700mL,40%Vol)1支、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生产日期:2019/03/28,净含量:700mL,40%Vol)1支。经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5200元,违法所得不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冒用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厂名及厂址的“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第十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20223月,连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销毁涉案商品“马爹利名士®干邑白兰地”6支;2.处以罚款6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

【警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未能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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