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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零容忍”

时间: 来源:寨岗镇 访问量:- 【字体: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寨岗镇持续集中开展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专项行动,对发现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今年以来,寨岗镇人民政府查处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案件4起,为森林防灭火严峻形势敲响了警钟。

案例一:寨岗镇万角村委会“樟木坑”山场失火案

2021年3月28日11时,连南县寨岗镇万角村委会“樟木坑”山场因上坟烧纸引发山火,面积较大,接报后,县森林公安、寨岗镇立即出动扑火。经立案调查,当天,万角村村民黄某到“樟木坑”山场祭祖烧纸钱时,引燃山上植被,引发大面积山火。

黄某在明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情况下,仍然在森林防火期内使用明火烧纸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黄某需承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并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事后黄某表示十分后悔,也认识到了错误,服从处罚,表态今后绝不再犯,并告知身边人注意野外森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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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寨岗镇成头冲“北江厂背”山场失火案

2021年7月15日11时,寨岗镇林业站巡查时发现寨岗成头冲村“北山厂背”出现火情,发现火情后,寨岗镇立即组织护林员扑救山火,最终火情得已控制。经立案调查,当天三排镇蜈蚣田村委会营信村村民唐某,上山祭祖烧纸钱放鞭炮不慎引起的山火。

唐某在明知各级政府、村社干部多次宣传严禁违规野外用火的情况下,仍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祭祖焚烧冥币、燃放鞭炮等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在森林高火险区内违规野外用火,违反政府禁火令。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唐某某需要承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由寨岗镇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后,唐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十分后悔,愿意服从处罚,并表态今后会遵守各级政府森林防火禁令,并告知身边人注意森林防火,保住绿水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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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典型案例,寨岗镇以案释法、以案说法,切实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的用火意识,形成“警示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良好舆论氛围。

秋季是引起森林火灾的高发期,接下来寨岗镇执法人员将加大对各个林区以及山火易发、高发地区巡查,及时对野外用火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从速从严查处,确保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全方位、零纰漏、无死角”。

温馨提示:

1.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系森林特别防护期,全县所有林地及林缘30米范围以内全部划定为森林防火区,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每年的春节、元宵、清明及中秋、国庆、重阳、冬至、元旦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和森林火灾等级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2.《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3.《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4.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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