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某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通报
刘某某,连南县寨岗镇人,男,59岁,于2021年4月期间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决刘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在连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谎述自己是因为高空坠落导致受伤,住院医疗费用共计3.77万元,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记账支出2.45万元。
2022年1月,刘某某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事件被人举报。经过调查核实,刘某某承认对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2022年2月中旬,刘某某自己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补交医疗费用2.45万元,将违规使用的2.45万元医疗保障金退回到清远市医保基金账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实行,刘某某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在该条例施行之前发生,所以免予刑事责任追究。
连南瑶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