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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挖路破坏了路产,违法了交通公路法律法规,是明令禁止的行为

时间: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字体:

“我们是经过镇政府同意才挖的,不知道要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批”。一位村委干部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做出了这样的回答。

接举报,2022年03月21日下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县公路事务中心路政事务人员前往省道S261线K43+800m,发现有挖掘机正在对路面进行挖掘施工。经查,该施工由某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目的是挖开公路更换排水管道,被挖掘的路面长度4.5米,宽度2米,共9平方米。因涉嫌擅占用、挖掘公路,执法人员依法责令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并要求进行回填及做好现场安全围蔽。

经进一步核实取证,该村委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依法对该村委处以处罚8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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