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县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和维权援助办法
连南县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和维权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依法打击涉嫌专利的违法行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利违法行为,是指涉及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投诉的专利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包括涉嫌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地址;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违法行为发生地在连南县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三)未经其他维权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受理;
(四)举报人留有可供核实的真实身份确认信息;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连南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举报投诉工作的实施,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投诉:
(一)清远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清远市知识产权局行政监督电话3363440,连南县科技和农业局(连南县知识产权局)监督电话8662570。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qykjzlk@126.com、lnnykjg@163.com
(三)投递信函或直接递交至连南县科技和农业局(连南县知识产权局);
(四)其他能传递至连南县科技和农业局(连南县知识产权局)的举报方式;
(五)涉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可拨打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投诉电话12330。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程序
(一)受理。县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情况作出如下处理: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调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调查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经办人要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奖励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依据所举报违法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结合举报信息的贡献程度,对由连南县知识产权局查证后予以立案并查处的案件举报人给予表彰,由清远市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
第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涉嫌不正当竞争构成违法的,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关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