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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县寨岗镇吊尾村经济联合社信用合作部投放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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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部投放金业务操作,防范投放金风险,根据《连南县寨岗镇吊尾村经济联合社信用合作部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部只面向加入本部的成员提供投放金服务,严禁向非本部会员发放投放金。

第三条  本部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本部会员最高投放金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其股金总额的10倍;

      (三)对本部单一会员发放的投放金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四)对本部单一会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会员发放的投放金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五)对前十大户投放金使用者的投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75%; 

      (六)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七)本部按互助金和股金总额的15%留存备付金。 

      (八)投放金使用最长期限一年;

      (九)信用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条  本部对信用程度较高的成员实施循环使用投放金的政策。

 

                     第二章  投放金使用申请

第五条  本部会员向业务员提出投放金使用申请,业务员要及时受理。

第六条  本部会员向本部申请投放金实行预约制度,进行投放金预约登记,填写投放金调查表(申请表),调查表应包括投放金使用人基本信息情况、投放金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情况等。

第七条 业务员进行投放金发放前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小额投放金调查可以投放金调查表格式报告。投放金申请应经各经济联合社审核,由执行理事(审查小组)审批。

 

                     第三章 投放金审查

第八条 执行理事(部长)应根据各经济联合社理事会和业务员调查报告,决定小额投放金发放。本部逐步开展本部会员授信投放金业务,对本部会员进行信用评级,先授信后发放投放金,信用小组评级信用履约情况记录个人信用档案。

第九条 本部用款会员对执行理事(部长)指定信用小组评级不认可的,可由用款会员本人、监事会和理事会各指定一名会员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投放金信用审查应包括:与本部交易的信用记录;项目资产与负债配比情况;个人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情况;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第四章 投放金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投放金产品及利率:

(一)农业生产投放金:利率为13%;

(二)医疗投放金:会员因医疗急需投放金,享受低息优惠,利率为8%;

(三)教育投放金:会员因教育使用投放金,享受优惠利率,利率为8%;

(四)工业生产及工程项目类投放金,利率稍高,一般利率为15%以上;

(五)其他生产服务类投放金:供销、个体工商户等服务农村的行业,利率为13% 。

    第十二条 投放金期限:最长一年,特殊情况可展期一年。

    第十三条 投放金审批要求:

(一)投放金额度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 

A: 投放金使用人基本条件:

1、与本部无不良交易记录;2、信用评级无不良记录;3、担保无不良记录;4、已婚人士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B:审批条件:信用投放金使用。

C:审批权限为:业务员审核,执行理事长审批。

D:投放金使用人需提供资料:1、投放金使用人身份证;2、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已婚人士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3、投放金使用人提供收入证明。

(二)投放金额度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

A:投放金使用人条件:

1、与本部无不良交易记录;2、信用评级无不良记录;3、担保无不良记录;4、已婚人士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B:审批条件为由2名以上本部会员(已婚人士由夫妻共同提供担保)担保。

C:审批权限为:业务员和贷审小组审核,执行理事长审批。

D:投放金使用人需提供资料:1、投放金使用人身份证、户口本;2、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已婚人士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3、担保会员身份证、户口本、会员证;4、担保人属已婚人士,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5、投放金使用人提供收入证明。

 

(三)投放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A:投放金使用人条件:

1、与本部无不良交易记录;2、信用评级无不良记录;3、担保无不良记录;4、已婚人士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B:审批条件:

1、由2名以上本部会员(已婚人士由夫妻共同提供担保)担保;2、投放金使用人提供足额财产证明(原件),用于抵押,如无相关证件的由所属村委出具相关证明(包括农田、宅基地、宅基屋等)。

C:审批权限为:由业务员和贷审小组审核,理事会审核,执行理事长审批。

D:投放金使用人需提供资料:

1、投放金使用人身份证、户口本、会员证;2、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已婚人士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3、担保会员身份证、户口本、会员证;4、担保人属已婚人士,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5、提供投放金使用人足额财产证明(原件),如无相关财产证明的,由所属村委出具相关证明;6、提供收入证明;7、提供担保人财产证明(原件),如无相关财产证件的,由所属村委出具相关证明;

 

(四)投放金额度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A: 投放金使用人条件:1、与本部无不良交易记录;2、信用评级无不良记录;3、担保无不良记录;4、已婚人士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B:审批条件:1、由3名以上本部会员(已婚人士由夫妻共同提供担保)担保;2、投放金使用人提供足额资产证件或证明(需原件及核实其真实性),用于抵押,如无相关证件的由所属村委出具相关证明(包括农田、宅基地、宅基屋等),待以后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必须办理相关评估、抵押登记等手续。

C:审批权限:由业务员和贷审小组,理事会审核,经股东会议讨论,并获三分二以上股东同意,由执行理事长审批。

D:投放金使用人需提供资料:1、投放金使用人身份证;2、未婚人士需提供未婚证,已婚人士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3、担保会员身份证;4、担保人属已婚人士,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5、提供投放金使用人财产证件(如无相关财产证件的,由所属村委出具相关证明);6、投放金用途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等);7、集体经济组织或法人企业贷款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和股东身份证、前三个月财务报表、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经营资质证明、信用征询记录(人民银行提供)、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查询、银行流水账单、购销合同、工程合同等。

 

第十四条 投放金展期

投放金使用人在投放金到期前,向信用合作部提出展期申请,经论证、审核同意展期的,须结清资金使用费,尽可能归还部分投放金,与重新投放金使用一样提供有效担保,签订投放金使用(展期)合同。展期期限不超过原期限。投放金使用归还后仍需续期的,应至少间隔一天再办理投放金使用手续,未有货币资金到账,不得开出投放金归还凭证、同时开出投放金使用凭证。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费标准

本部按略低于信用社同期同档投放金使用费率标准收取资金使用费;对于信誉好的优等会员或5万元以下的小额投放金使用,经论证评估、集体会办,其费率标准可参照金融部门农户贷款优惠利率适当下浮;展期费率上浮10%左右,逾期期间加收50%罚费。资金使用费率在金融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内设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费率标准。

    第十六条 其他说明:

(一)可作投放金抵押财产包括: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抵押率为50%内)、汽车、机械设备(抵押率为30%内)、有价证券(抵押率为80%内)、林权证(抵押率为50%内)等,农田、宅基地、宅基屋(抵押率为40%内),可由村委出具权属证明;

(二)“投放金审查小组”成员由理事会成员组成;

(三)投放金抵押物评估工作由“投放金审查小组”负责。

(四)股东可以随时监督信用部工作,但不能随意干涉信用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有问题可以向执行理事长反映。

(五)发起人股东会员、理事会成员发生投放金使用行为或为其他会员提供担保的,必须回避相关投放金业务审议工作。

 

                     第五章 投放金监督

第十七条  投放金监督由监事会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投放金应按季度监督。季后10日内监事会应出监督意见。

第十九条  投放金监督意见要对投放金是否符合投放金发放程序与资信发表意见。本部会员大会根据监事履职情况决定奖惩。

 

                     第六章 投放金责任

第二十条  对没有经过授权批准,违背规定程序操作发放投放金,并且没有造成损失或其他影响的,应记录检查档案;造成损失的,应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放金发放按规范程序操作,没有就风险发表可行性控制意见的,记录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部会员大会人员信用活动缺失,应停止一年相应权利,造成损失的,停发股金红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投放金回收与催收

第二十三条  投放金回收本部会员一律到本部营业场所柜台办理,业务人员和执行理事(部长)不准接受本部会员归还投放金或代理本部会员还款。

第二十四条  投放金到期后,符合展期条件(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应及时办理展期,展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建议展期期限不得超过用款期限,且不得展期二次以上,原则上只可申请展期一次)。

第二十五条  投放金逾期,由业务员和执行理事(部长)负责催收,停发相关责任人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恶意不归还到期投放金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部进行催还,必要时进行法律诉讼。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授权理事会制定,并征得监事成员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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