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县寨岗镇吊尾村经济联合社信用合作部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本部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法行使监督权,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监事会是本部的监督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对本部财务以及本部理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部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本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长召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二个工作日送达。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会员大会建议予以罢免。
第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和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执行理事(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投放金、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部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部理事和从业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人)。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