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农民开展信用合作部的政策依据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
2004年中央1号文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2005年中央1号文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国务院关于2005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
2006年中央1号文件: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2007年中央1号文件: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
2008年中央1号文件:通过批发或转贷等方式,解决部分农村信用社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2009年中央1号文件 :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性金融对农业中长期信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 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 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职责。
十八届三中全会: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