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LNBD2021002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财务票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财〔2021〕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农村财务管理的需要,县财政局制定了《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县财政局反映。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农村财务票据管理细则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6月23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4号〕、《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等票据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财务票据(以下简称“农村票据”),是指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依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为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效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和镇政府拨入经费、其他经费及经营性收入等,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连南瑶族自治县村级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及《连南瑶族自治县村级现金支出凭单》。
农村票据是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农村财务管理、农村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农村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县农村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工作,票据使用主体资格的认定。农村票据管理接受县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各镇财政所统一向县财政局申领票据,负责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的登记和发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及以下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镇财政所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农村票据的购领
农村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使用单位首次购领农村票据应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批准,执财政局批准文件到所在镇财政所申领。
第五条 农村票据的保管
农村票据由购领单位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配备专人、专责、专账、专库管理,严格领、用、存和注销手续。
第六条 农村票据的填用
(一)先领先用,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使用。写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二)不得采用铅笔、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晰、规范。
(三)内部往来结算票据只用于“一事一议”收费和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凡“一事一议”收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到财政所进行办理票据核销。
(四)不得随意涂改、擦、挖补。凡缴款人姓名、应缴款项目、标准、填发日期、金额填错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票据上改正。
(五)合计金额的大、小写和相关的金额符号应按照银行规范填写。
(六)日期、签名和印章:日期是指填开票据当天的日期,填开票据要有经手人盖章或签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七)《连南瑶族自治县村级现金支出凭单》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取得合法票据时使用;凭单的限额不得超过县级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的限额要求。
第七条 农村票据的作废、核销
(一)票据如因缺联、缺字、缺码、破损、浸渍、残旧、错写等,影响其有效性,应作废处理,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同时要把作废票据做好登记,经财政所负责人审查后,连同原票据全套报县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
(二)使用票据的单位在核销票据时,必须按规定在票据封面上填写清楚本票据填用、作废、空白套数,填用金额票据起讫号码,由经手人签章,交财政所核实,经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票据核销表》盖章后予以核销。票据使用单位重新领用时,应出示《村级票据领购手册》,以便县财政部门“验旧换新”。
(三)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在变动之日内将领用的票据交回财政所,由财政所造册登记报县财政局批准后进行核销,不得私自转让或销毁。
第八条 农村票据的盘点和移交
(一)财政所票据专管员对领用的农村票据进行核查,每季度定期核对票据的结存情况,并将情况报县财政局;如因工作变动或有其他原因需要移交工作的,移交前应预先报县财政局,由财政所负责人、移交人、接管人当面清点好票据的有关档案资料,办理好交接手续,县财政局派人参与监交。
(二)被核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票据专管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九条 农村票据的停用、销毁和票据的长、短处理
(一)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多页、缺页、短份、重号、残破、字迹不清的农村票据,应及时报告财政所,由财政所核实后,报县财政局,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二)已规定停用的农村票据,应由财政所核实造册登记号码、数量后,及时到县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由县财政局集中处理。
(三)因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票据损失的,财政所应及时清查,对损失的票据报县财政局核定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发生被抢或丢失的,应及时查对票据号码和数量,并在地级以上的报刊登载声明作废;能追回的应采取措施尽力追回,并把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县财政局。
(四)因领用发生错误造成数量不符的,通过双方核定,补办手续。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票据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农村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农村票据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农村票据,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四)擅自转借、让、代开、买卖、销、涂改农村票据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管理不善,丢失毁损农村票据的;
(七)其他违反农村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6年7月22日止,有效期五年。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于2016年3月颁布的《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财务票据管理办法》(南府〔2016〕17号)同时废止。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