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LNBD2021005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南农农〔202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连南瑶族自治县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 农民合作社未满足下列条件的,不得申报县级示范社,在册的县级示范社取消资格:
(一)农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民合作社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的。
(三)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关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未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的。
(四)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七条 县级示范社在符合以下标准的申报农民合作社中择优确定:
(一)运营管理规范
1.依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2.运营基础扎实。农民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1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二)服务成效明显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6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8人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60%以上。
3.服务内容丰富。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4.带动增收能力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10%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市场竞争力强
1.成员积极出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7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
2.经营能力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4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7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县级及以上机关肯定或县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30万元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第八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评定县级示范社和接受监测适用以下标准:
(一)制作明确的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财务管理、奖惩办法等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公开透明。
(二)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三)农民用水户达到3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200亩以上。
(四)其他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九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向产业优势突出、成员增收明显、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2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视为同一个主体,在一个申报期间内不得同时申报:
(一)登记经营范围或实质主营业务相同。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骨干相同,其他登记成员超过50%相同。
(三)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工作一般采取镇推荐、县级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确定县级示范社名单。
县联席会议根据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评定县级示范社。
第十二条 县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三条 申报县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县农业农村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镇政府审查后将推荐意见函连同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程序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运营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等方面进行评分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列为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同时,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被列为县级示范社候选名单的合作社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成员单位意见。
(二)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定名单在县政府网站等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五条 县级示范社依法变更名称的,应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确认申请书及法定登记机关更名批复、营业执照等佐证材料。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实后以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形式重新确认其县级示范社称号,并报送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六条 建立日常监督与定期监测评价相结合的县级示范社的动态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县级示范社被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其他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存在本办法第六、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认定机关或首先知悉认定信息的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名单。
(二)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认为县级示范社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六、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通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以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名单。
第十八条 对县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2年一次的定期监测评价。
连续2次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已取得市级以上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县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第十九条 被监测的县级示范社应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监测评价工作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程序如下:
(一)县级示范社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监测通知,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自查材料。
(二)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核查,对监测材料审核汇总,并征求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意见。
(三)县农业农村局可委托第三方或者依据农民合作社信息填报系统进行监测。
(四)监测合格和不合格的名单在县政府网站等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
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县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定及监测情况,建立县级示范社名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的支持农民合作社专项政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县级示范社倾斜。制定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要确保县级示范社与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具有平等的参与、受惠机会。
结合现代农业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涉农资金整合等工作,加大对示范社支持力度,切实发挥县级示范社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已被评选为示范社的合作社,发生以上行为的,取消其示范社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水利局可根据实际制订本办法第八条的补充标准,报县联席会议同意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1日止,有效期5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者部分失效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考核认定评分表